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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创新工程科研工作的需求,提高新疆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科学仪器的研制水平,新疆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设立大型仪器功能创新专项(以下简称: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为使该专项管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分为区域中心重点项目和研究所项目。区域中心重点项目将采取区域中心统一部署和研究所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遴选;研究所项目指各所在制定年度计划中自主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符合区域中心重点项目要求的大型项目可推荐参加区域中心重点项目的统一评审。研究所年度计划中应列入仪器设备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属中小型项目,由研究所自筹资金解决。
  第四条 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发挥区域中心在资源环境等领域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充分开发大型仪器的功能,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弥补现有的检测手段和方法不足,主要支持范围包括:实验新技术/方法,关键部位/器件,集成新部件/器件需要的新软件的开发及应用。
  第二章 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的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 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应通过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工作,提高仪器的性能指标或扩展仪器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要开拓新思路、探索新机制,加强与国内外的科研机构、大学、企业的合作。方式可采用自制、改装、引进关键部件、自行设计委托加工方式等。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院所两级公共技术服务中心的技术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且必须实际主持项目工作。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具备项目所需的基本条件,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项目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条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区域中心将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1. 符合国家中超其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符合中科院“创新2020”工作方案的前瞻性科研计划需求;
  2. 申请单位具有良好的仪器使用和管理经验、必要的技术基础和实验条件;
  3. 技术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合理,技术带头人应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和信誉;
  4. 研究所积极支持大型仪器功能创新工作,能够按新疆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规定比例自筹资金;
  5. 能够发挥新疆资源环境科学等领域具有的独特优势,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采用所及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主任领导下的项目主管负责制,由相关科学家进行技术把关,聘请相关专家为项目顾问,指导项目的实施过程,及时调整研究方向,直接服务于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
  第十条 采用顾问小组、项目负责人、相关科学家的集体探讨机制。
  第十一条 资金筹措到位,合理调配。积极组织争取院外各类项目和相关单位匹配经费。院内外项目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合理调配区域中心所拨经费与匹配经费。
  第十二条 知识管理。以相关课题的数据为基础建立“数据平台”,发挥项目组人员及相关团队的各自优势,汇集相关实验人员建议,达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资源集成、成果共享。
  第十三条 制定评价标准,每年对各项目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与下年度区域中心支持立项挂钩。责任到单位,以成果、绩效作为考核标准。可以给予在项目中工作突出的团体及个人适当的奖励,对工作进去缓慢的项目组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奖惩分明。
  第十四条 各单位之间可以采用项目研究小组或公关小组形式,紧密配合、合力攻坚,资源共享;加强科研、设计与实施单位的紧密配合与协调。
  第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给项目组一定的财权、人权,以各种形式将急需的人才招聘到项目中来,充分发挥中青年学者的作用。同时要特别注重青年人才的培养。
  第四章 区域中心重点项目的申请
  第十六条 研究所应对本单位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和部署。凡符合院重点支持的项目,区域中心进行初评排序后申报院计划财务局进行复审立项。
  第十七条 受理申报时间每年5月1日-5月10日。
  第五章 区域中心重点项目的评审
  第十八条 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每年评审一次,评审过程分两种方式进行。凡对科学仪器发展或科研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区域中心将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研究,根据新疆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拟定的项目和研究所申请的项目,将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项目申请人做专项报告并进行答辩,最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评选。
  第十九条 评审内容包括项目意义、工作内容、技术方案、技术队伍的知识结构及年龄结构、经费预算、验收指标等。
  第二十条 新疆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根据元的总体部署及专家意见,拟定支持项目清单,编制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年度计划,上报计划财务局,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区域中心重点项目的执行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经批准后,新疆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将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任务书下达有关研究所并下拨项目经费,研究所应根据任务书的要求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由院内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和协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写作内容和经费分配,并将协议书副本报送新疆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协作经费可由院直接下拨协作单位。
  第二十三条 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是新疆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装备建设的重要内容,新疆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负责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研究所应保证专款专用,落实自筹经费,并按科研单位会计制度核定经费预算和支出(经费超支自负),确保项目能够按计划完成。
  第二十四条 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动时,需报新疆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批准。研究所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工作任务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由区域中心研究确定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所规定的任务后应及时做出总结。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单位应抓紧清理收支账目,编制项目及结算报告,对仪器设备进行初步检验,并在项目执行期内向院计划财务局申请验收。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个人占有。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开发的器件、部件、材料及加工的功能配件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大型仪器功能创新项目取得技术成果的归属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规定执行。合同书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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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
牵头单位: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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