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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新疆资源环境大型仪器区域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疆资源环境大型科研仪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促进大型科研仪器资源的共享,进一步提高大型科研仪器的利用率,充分发挥中心在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是以大型或超大型科研仪器为核心组建的开放性的研究、服务组织,中心的发展目标是成为中亚地区资源环境类仪器高水平的应用研究中心、人员培训中心和具有权威性的分析测试服务中心。
  第三条 研究所将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自身学科发展需要,按照突出重点、加强集成、优化配置、科学利用的原则,统一协调、规划区域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四条 中心由管理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工作组构成。
  第五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中心的发展方向、规模和任务;负责大型仪器新增、升级和改造的立项工作;审议和评议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管理委员会由各研究所主管领导组成。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负责对中心规划和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的申请评审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专家咨询委员会由中心管委会聘任,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部分委员和本地区从事仪器研发专家学者组成。
  第七条 工作组负责对申请参加共享的科学仪器装备进行入网资格审查,分类登记;负责处理共享共用仪器网的日常工作;定期对共用网仪器的服务质量及技术水平进行评议;对入网单位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考核;负责网内大型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推荐、申报的组织工作;负责管理委员会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工作组由各研究所科研装备管理人员组成,工作组办公室挂靠研究所科研处。
  第三章 发展目标与运行管理
  第八条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共用指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和信息共享共用。信息共享是指大型科学仪器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仪器共用指通过补贴方式,鼓励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面向社会服务,支持社会单位和个人使用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
  第九条 发展总体思路:以共享共用为指导,以建设国际著名、国内一流综合性干旱区资源环境科学中亚研究基地为目标,有效整合科技装备资源,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构建布局和配置合理、专业和区域特色鲜明、运行和服务高效的大型装备区域中心,强化开放服务功能,改善科技创新环境,为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十条 中心建设目标: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建立共享服务机制为核心,以建设支撑干旱区资源环境科学中亚研究基地为目的,对科技装备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加强自主研制和系统集成,科学布局增量资源,完善存量资源,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开放高效、配置完整的科技创新保障体系,提高对外服务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运行管理
  1、以学科发展为方向,以形成持续创新能力为出发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研装备整体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实现创新跨越和可持续发展。
  2、以探索共享的激励机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为突破口,加强大型仪器资源及信息动态管理,实行运行补贴与绩效挂钩,提高科研装备的使用效益,为科技创新提供较为完善的科研装备服务。
  3、建立新疆区域中心大型仪器共建共享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巩固加强与中亚区域内科技条件平台之间的联系与合作,逐步形成具有专业和区域特色、面向社会的大型仪器服务中心。
  第四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运行经费与财务由研究所科研处代管,在各研究所单独建帐,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仪器的运行费主要来源:
  1、中科院计财局运行补助及各研究所自筹经费;
  2、提供服务(所内、院内、合作机构及社会)获得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来源的经费。
  第十四条 中心运行经费使用方向:中心运行与管理机制的研究与建设;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贴及奖励;大型仪器升级改造项目补贴及奖励;大型科学仪器资源的规范化、数据收集、加工与整合;中心网页、仪器资源数据库建设、管理与运行经费;会议经费;人才队伍建设;其他。
  第五章 服务承诺
  第十五条 为做好服务,接受监督,中心严格履行以下基本承诺:
  1、欢迎用户前来进行研究和合作;
  2、保证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3、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中心工作违背承诺时,用户可向管理委员会或研究所提出申诉,研究所和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置和惩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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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中国科学院资源环境科学大型仪器区域中心
牵头单位: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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